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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零售平台发票服务管理规则

2024-08-31 15:41

益零售平台发票服务管理规则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商家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入驻益零售平台的商家。


第二章发票管理规范


第三条商家应当依法针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及时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经由益零售介入受理买卖双方发票争议或执行赔付后,商家仍需履行开票义务。


第四条商家应在消费者发起发票申请的以下时间内按时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商家在页面承诺或与消费者就开票时间另行约定的,商家应在页面承诺时间/约定时间内将发票寄出。

若消费者提交申请发票后又修改了发票申请,发票的申请时间以提交修改发票的时间计算。


(一)若消费者通过商品下单环节在线申请发票,商家需在交易成功后的10个自然日内完成开票。

针对提供电子发票的商家需在交易成功后的10个自然日内完成线上回传;针对提供纸质发票的商家需在交易成功后的10个自然日内寄出纸质发票,并填写发票信息及物流单号,商家寄出发票的时间以商家录入物流单号的时间为准。

例:消费者在2023年1月1日在线下单,并勾选开具纸质发票,订单在1月10日18:30交易成功,则商家需要在2023年1月20日18:30前寄出纸质发票并填写发票信息及物流单号,且消费者可查看到订单的物流状态。


(二)在交易成功之后,消费者通过益零售“发票服务”提出发票申请的,则商家需在申请之日起的10个自然日内完成电子发票线上回传或寄出纸质发票并填写发票信息及物流单号,商家寄出发票的时间以商家录入物流单号的时间为准。交易成功后,消费者可以在订单完成后的90个自然日内完成上述申请,逾期后,入口关闭,消费者需联系商家沟通,商家需要在申请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将电子发票发送给消费者,或者寄出纸质发票。

例:消费者在1月1日在线下单,订单在1月10日交易成功,消费者在1月15日18:30通过申请开票流程申请纸质发票,则商家需要在1月25日18:30前寄出纸质发票并填写发票信息及物流单号,且消费者可在物流公司系统内查看到订单的物流状态。


(三)交易成功,是指订单状态显示“订单完成”。商家承诺或与消费者另行约定发票期限的,以商家承诺或与消费者另行约定的期限为准。


第五条商家本身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的,商家仅需按照店铺类型提供对应发票,不得谎称、诱导或欺骗消费者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消费者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及时与消费者解释说明。


第六条商家应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发票抬头等信息为消费者如实开具真实发票,并需按照消费者订单实际消费商品如实开具。如遇消费者指定开具某类与所购商品不一致的商品明细发票的,商家有权拒绝。


第三章发票违规及争议处理


第七条若商家开票过程中存在开具虚假发票、未依照订单信息或承诺方式提供发票、超期未开具发票、开错发票、拒绝开票等行为,益零售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协议进行处理。


第八条销售处方药的商家应按时按需为客户开具发票,支持为个人、非药品经营企业开具发票,不支持为医院等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开具发票。


第九条消费者可就发票问题申请交易纠纷处理,商家应当及时响应并与消费者沟通解决。

出现以下情形的,益零售可不予受理此类纠纷,建议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等向相对方主张权利。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商家无法在规定/约定时效内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的;

(二)交易订单显示的商品或服务与买卖双方约定的实际交易商品或服务不一致,导致交易事实无法查清;

举例:订单显示交易商品为A,实际双方另行约定了交易商品为B,对于B商品引发的发票争议事实无法查清的,益零售有权不予受理;

(三)买卖双方经自行协商达成开票约定并履行完毕,一方或双方反悔产生纠纷;

(四)买卖双方进行虚假交易或利用卡券等实施套利。


第一节开具虚假发票


第十条开具虚假发票是指商家开具发票的发票税号/明细等信息在税务网站无法查询或验证,引起消费者投诉的行为。若消费者因商家开具虚假发票,申请益零售介入处理的,经核实商家存在虚假开票行为的,商家需以订单实付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0元向消费者进行赔付。

第二节超期未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若商家开票时间超出本规则第四条约定,或消费者反馈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到发票的,经核实商家存在未按时完成开票或不符合纸质发票寄送时效要求,平台将介入并对商家进行开票监督,一旦平台介入后,平台将设置商铺冷静期 7 日,并减少商铺商品的平台流入,搜索顺位降低等措施。

第十二条若商家发票超时未开具的,经消费者催促开票后,商家需于24小时内进行处理。益零售支持商家处理结果包含:催促后已开票、已与消费者协商无需开票、已与消费者约定开票时间等。

(一)若发票超时未开具原因为商家无法开票的,且不存在本规则约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益零售有权依据消费者申请介入处理。

(二)若买卖双方已协商开票时间,商家需按约定时效为消费者开具并寄出。若双方协商后对开票时间未达成一致的,商家需在协商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为消费者开具并寄出。商家超过上述时效仍无法开票的,应按本规则第十四条拒绝开票处理,并应按本规则第十条向消费者进行补偿赔付。

第三节开错发票


第十三条若消费者主张所收到发票存在开错情形的,即商家未按照消费者订单实际信息提供发票的,消费者可在订单完成后的一年内发起换开发票申请。如发票开错为商家原因的,商家需与消费者协商原发票寄回和发票重开时间,协商一致的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

(一)若买卖双方无约定开票时间的,商家需在消费者提出交易争议申请并确认商家原因开错发票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为消费者重开并寄出;

(二)若发票开错为商家原因,商家需重新开票;

(三)若发票开错为消费者原因且需商家重新开具的,商家需承担换开发票的义务,商家可要求原发票寄回,重新寄出发票的运费可由消费者承担,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若商品配送费未开具发票,消费者需就商品配送费开具发票的,商家应结合消费者开票信息、运费实付金额等情况配合开具。如配送费已包含在商品发票中,商家则无需就配送费另行开具发票。

第四节拒绝开票


第十五条拒绝开票指商家直接拒绝提供发票、需消费者支付额外钱款才提供发票、虚假开票后拒绝开票、超期未开票后拒绝开票、开错发票后拒绝开票等,引起消费者投诉的行为。

(一)消费者索取发票时,商家拒绝、不提供;

(二)消费者索取发票时,商家拒绝并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钱款才提供发票;

(三)因商家原因虚假开票,消费者申请重新开具,商家拒绝提供发票;

(四)商家超时未开发票后,仍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发票;或商家超时未开发票,经消费者催促开票后,商家仍未处理;

(五)因商家原因开错发票,消费者申请重新开具,商家拒绝提供发票。


商家出现上述行为时,应当支持消费者退货退款,其中产生的退货运费由商家承担。消费者退货前商品已不适宜退货的(生鲜、虚拟商品等),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直接退款,但因消

费者原因导致该商品已损坏的除外。若退货退款过程产生纠纷,益零售有权依据《益零售平台售后服务管理规则》等标准介入。


第十六条商家开票成功前,若消费者已发起退款、退货退款,则不再进行本规则第十条的赔付。消费者发起赔付申请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益零售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十八条益零售可根据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规则并以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第十九条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约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约定的,益零售有权酌情处理。但益零售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益零售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益零售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二十条本规则于2024年8月15日修订,于2024年8月1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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