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零售平台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家与益零售协议约定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入驻益零售平台的第三方商家
第三条服务定义
“7天无理由退货服务”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带有“7天无理由退货”服务标识的商品后,自消费者签收商品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若产生退货意向且商品符合完好标准的,可向商家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申请,商家须在
规定时效内,依法依约向消费者提供“7天无理由退货”的售后保障服务。
第四条服务标识
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详见表1)在商品详情页的服务保障栏展示服务标识(详见表2),具体以商品详情页展示为准。
第二章7天无理由退货规范
第五条发起条件
1、消费者可对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并符合完好标准的商品(完好标准详见表3)发起“7天无理由退货”申请。
2、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向商家发出退货的申请(7天期间自物流显示签收商品的次日零时开始计算,满168小时为7天)。
3、商品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时,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完好标准详见表3)。若有配件、
赠品、消费者退货时应当确保商品及赠品完好并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因消费者原因导致
赠品无法退回,或退回途中损毁、灭失时,商家不得以此拒绝交易商品退货,但可依法按赠品价值自交易货款中扣除相应价款。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
第六条运费说明
1、“7天无理由退货”商品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商品返回商家的运费;若消费者与商家另行约定,如商品有免费上门退换权益的,则以双方约定为准。
2、若消费者存在滥用消费者权利行为,商家商品配送至消费者,以及商品返回商家的所有运费均由消费者承担。
第七条服务要求
1、若消费者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商家收到退货申请后应当在益零售规定时间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退货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退货地址、联系方式等。
2、商家在收到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后,应在益零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退款,若买卖双方对退货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服务全流程处理时效以《益零售平台售后服务管理规则》为准。
第八条争议处理
若商家拒绝向消费者提供7天无理由退货服务,进而导致消费者向益零售投诉时,商家需向益零售提供拒绝服务的原因及举证材料,如:消费者寄回商品不完好证明、超出7无无理由退货时效证明或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证明。若商家超时未举证,益零售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双方协议约定以及《益零售平台交易纠纷处理总则》《益零售平台商品类问题纠纷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则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益零售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十条益零售可根据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规则并以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第十一条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约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约定的,益零售有权酌情处理。但益零售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益零售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益零售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十二条本规则于2024年8月15日修订,于2024年8月19日生效。
表1:7天无理由退货分类
具体商品是否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以商品详情页温馨提示标签展示为准。
注:针对上述不试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家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需求选择不适用或适用。
表2:7天无理由退货标签类型及说明
表3:商品完好标准
一、通用标准
商品完好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的品质和功能,商品本身、配(附)件(包含商标吊牌、使用说明书等)、商标标识等齐全。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1、功能完好:消费者应确保退回的商品保持原有的品质和功能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商品的品质、功能,而必须打开商品包装或调试的,不影响商品被视为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
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将视为商品不完好。如商家对功能完好有特殊规定,建议商家明确指出因使用后、激活后造成商品不完好的具体阶段或场景。
2、附件完好:消费者应确保退回的商品和相关配(附)件(如吊牌、说明书、三包卡等)齐全,并保持原有品质/功能,未受损/受污/刮开防伪/激活(授权)等情形,无外观/系统记录/数据使用痕迹。
3、一般商品外包装完好:包装完整是指包装未缺失,包装整体结构完整。在包装运输或拆卸过程中产生的难以避免的形态变化,如适度的变形、污渍、局部破损等,不认定其影响商品包装完整。
1)部分商品因包装特殊性,7天无理由退货需要提供商品原包装,且包装需保持完整,比如电子产品、家电类商品、灯具类商品、或包装价值较高的商品(如手表、金银、珠宝首饰、贵重礼品)等,(原包装是指生产厂商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不含销售商或物流服务商自行二次封装的包
装),且需保持原包装完整。
2)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成人用品、图书、
婴儿尿片、音像制品外包装有一次性密封的,若破损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密封”系指:商品包装被生产厂商加以了封条(签)或整体塑(密)封的包装措施。
3)若商品包装客观上确有防伪性、唯一性、收藏纪念价值等特殊附加价值的,如数码、个护、智能设备等类目,商家须在合理范围内对商品特定的包装保护进行显著提示,经商家显著提示后,若商品包装损坏造成价值贬损或功能丧失的,可认定其商品价值贬损较大。若商家未经事前显著明示提出包装保护要求或商品包装并不具备上述特殊性的,则依照一般商品包装的完整标准处理。
如何做到“显著提示”:商家采用醒目的方式提示消费者应当注意特殊商品包装的保护要求,如明确指出造成商品包装不完好的具体包装层,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①在商品描述页面作出提示;
②在消费者购买前告知与消费者达成一致;
③在商品包裹内进行醒目提醒。
4、赠品遗失或破损、发票遗失不影响商品退货。赠品破损或遗失可按赠品价值自交易货款中扣除相应价款,客户遗失发票由客户承担相应税款。
二、“7天无理由退货”判断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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